摘要
凯斯·R.桑斯坦教授在对近期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实践特征描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司法最低限度主义的概念。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就是指,在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判决中,除非对于论证结果的正当性确有必要,否则就不发表意见,并且尽量对某些事情不做裁定。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同时具有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使其实施成为可能。司法审查中采用最低限度主义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可欲优点:它有利于减轻做出司法判决的负担;它更少犯错误,即使犯错误,也更少具有破坏性;
出处
《财经政法资讯》
2009年第6期3-11,共9页
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