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程序中的刑事案件经常会因一些障碍导致无法继续侦查行为,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此类情形的应对措施,立法上的空白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公安机关多是将此类案件搁置起来,而检察机关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中止侦查制度加以应对。这种混乱的局面既影响了案件质量,又存在着司法腐败的隐患,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对此类情形的处理明确规定。本文在分析建立中止侦查制度必要性和检察机关中止侦查制度不足之处的基础上,对我国中止侦查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98-101,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