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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收取保险续保费不入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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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林某与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具体职责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2006年10月至2008年4月,林某利用自己担任保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之便,不开具任何凭据收取保险续保费6万元,并未交至保险公司而用于个人赌博。
作者 黎浩 刘斌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4期35-3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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