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信贷的发展仰赖于金融担保制度的供给。在促进担保交易和扩大担保物范围的政策导向之下,应当允许农户以其房屋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养殖权、海域使用权以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品。在现行法律之下,上述财产作为抵押品时均受不同程度的限制,应作对应修改。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4-7,20,共5页
Wuhan Finance
基金
作者承担的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名称:<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08JC820041)
中国法学会200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名称:<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D0802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名称: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2007JJD81016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