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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资产重组应纳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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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作者 国勇
出处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09年第12期86-86,共1页 Enterprise Reform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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