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的十多年中,许多亚太国家对其商标法进行了修改。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明确规定形状、颜色、气味、形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印度2003年《商标法》对非传统商标采取了积极开放的态度。通过对亚太地区其他国家有关非传统商标的注册保护制度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商标法》的相关修改提供参考。建议我国《商标法》采取广泛的商标定义,取消对于构成商标标记的"可视性"限制。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9年第12期51-56,61,共7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