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历史上,民事执行裁决权经历了审执不分和审执分离的不同阶段,目前民事执行裁决权在配置中存在如下问题:裁执不分;执行人员难以适应专业化裁判的要求;难以对执行工作监督和配置审判资源。这种配置不符合分权制衡原则;不符合按照权力性质分类配置原理;不符合司法改革潮流和国际惯例;不符合执行裁决的正当程序要求;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促进执行公正。为此,应明确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权能划分标准,增设执行裁判庭,将执行裁决案件与案外人异议之诉集中到一个部门审理,建立完整的执行裁决机制。
出处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4期77-80,94,共5页
Journal of Aba Teache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