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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报药品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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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4日实施,从而规范了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根据该办法,医院普遍向临床医生发放了《药品不良反应时间报告表》,要求当事医生要及时向医院药剂科报告。但由于相关的信息渠道不畅通,至今究竟有哪些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尤其是引起过敏性休克的重症病例、死亡病例),
出处 《政协天地》 2009年第12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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