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也是劳动法要重点保护的对象。劳动法上的所谓劳动,乃是劳动力所有者在与资本所有者订立用工契约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的前提下,按照契约约定或用工者及其代理人的管理指令所从事的具有人身隶属属性和协作分工性质的相关工作或活动,它具有劳动内容的约定性、劳动活动的内部分工性、劳动成果的分配性和劳动保护的强制性等法律特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平等就业权等权利,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出处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4期26-29,45,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Guizhou Teachers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