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纠纷行政救济机制的规范依据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和生态保护法的规定之中。这些规定宣示性多于实效性、指引性多于操作性、分散性多于系统性,由此导致行政救济机制运行中的诸多问题,如行政处理过程中政府干预明显、权威环境侵权鉴定机构缺失、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缺乏协作等。对此,应增强行政救济机制在处理环境纠纷中的实效,构建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环保机关积极进行良性软干预的环境纠纷行政救济机制,强化软干预能力,从处理机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方法多样化等方面寻找强化路径的方法,引导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进行理性诉求。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70-73,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06&ZD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