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作战的跨军种性、跨地域性和多方参与性给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管辖制度带来了较大挑战。要根据联合作战的需要,确立战时军事司法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在联合指挥部下设置军事司法机构,对所属军种部队统一进行管辖,将地域管辖、属人管辖与保护管辖相结合,把地域管辖的范围扩展至整个军事行动区,协调处理好军事刑事司法管辖与普通刑事司法管辖的关系,把属人管辖的范围扩展至参与军事行动的其他相关人员、战俘和外国军人。军事行动区发生的涉外军事刑事案件也应由联合军事司法机构管辖。
出处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66-68,共3页
Journal of Xi'an Politics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