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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卡纠纷案论保证人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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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23日,第三人曾兴国向中国中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田分行(以下简称为“银行”)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并提供保证人即原告薛云飞,为其因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9月27日,原告与银行签订信用卡保证协议约定:在第三人信用卡领卡之日起至销户两年内,
作者 郑朝昇
出处 《西部论丛》 2009年第12期74-75,共2页 Western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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