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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需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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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根据《付酬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如已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年目标准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按照《付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
出处 《声屏世界》 2009年第12期67-6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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