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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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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素有"点金术"之称,因其兼具转移风险、提高流动性的功能而倍受全球资本市场的青睐。可以说,资产证券化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产物,也是法治环境下体现制度组合优势的金融创新。当然,任何金融创新都有其自身规律,2007年以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为核心,一场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的风暴,凸现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有鉴于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完善有关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推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作者 梅林
出处 《理论建设》 2009年第6期56-60,共5页 Theory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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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8

二级参考文献29

  • 1韩良.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126-133.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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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http://www.vinodkothari.com/secusa.htm.
  • 5汪利娜:《英国住宅金融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
  • 6英国的证券活动受到联邦立法和所属各州“蓝天法”(blue sky laws)的监管,由于各州立法的不一,本文主要探讨联邦立法目面的问题。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7项立法组成,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 7在转递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以委托人身份将资产信托给受托人,取得相应的受益权证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由此获得对信托资产的所有者权益,按月收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受益权证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资产的表现而与发起人和受托人无涉;在转付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让给SPV,由其发行以资产收益为限偿债的债券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按照证券标明的条件收取资产产生的收益,对发起人和SPV没有债务追索权。
  • 8Michael R. Pfeifer, Legal Perspectives on Disclosure lssues for CMBS Investors, in Frank J. Fabozzi & David P. Jacob ed., the Handbook of Commerc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Frank J. Fabozzi Associates, 1997, p.375.
  • 9Joseph C. Shenker & Anthony J. Colletta, Asset Securitization: Evolution, Current Issues and New Frontiers, Texas Law Review, Vol.69, May 1991, p.1412, p.1413, n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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