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国家垄断对犯罪的追诉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则并不重视。刑事和解制度在保护直接被害人的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处理好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也给予密切的关注。在我国民间,刑事领域的"私了"屡禁不止,这种对法律的规避行为与刑事和解制度却有着密切的关系。将二者紧密结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寻求生长的土壤的过程。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与私了相比,范围是有限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主要的价值是诉讼经济、民主和正义,因此没有必要在适用案件上加以限制。其适用范围应分为自诉和公诉两个方面及针对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83-85,共3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