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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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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电子邮件来作为法定证据,它有其自己的弊病,所以本文对其证据效力,证据类型及认证都有了很好的阐述。
作者 杨涛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情》 2009年第31期94-9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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