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合伙对比普通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但是按照控制权原则,有限合伙人干预或控制了合伙事务就会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在制定的时候引入了控制权原则,但在2001年的修订版中却将其彻底废除。文章指出,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程度的合伙事务执行权是合理的,但完全放弃控制权原则不利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权益的保护。立法应对控制权原则予以变通适用,建立一个完整的"安全港"规则体系。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6期60-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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