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行政规划予以控制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需要。行政规划的特点决定了实体控制在行政规划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必然十分有限。应从行政规划的基本过程出发,构建包括公开制度、参与制度、确定规划裁决制度、变更与废止制度等程序制度,从而通过完善的程序制度实现对行政规划的控制。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30-34,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金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项目编号为:09AbFX068)"行政规划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