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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忽视监督法的“时限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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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颁布实施已近三年,各地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规定动作”,规范监督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贯彻监督法的过程中,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作为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往往不能够按照监督法的有关时限规定送交工作报告,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常委会除了左催右促,对此也毫无办法,一定程度影响了人大常委会职权有效行使,削弱了监督主体的权威。
作者 聂全昌
出处 《人大研究》 2010年第1期1-1,共1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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