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立法中的“提前介入”是当前立法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比较现实的问题。那么,何谓“提前介入”?这就先需要涉及法规审议中的“审次”概念。按着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三次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三审制”。那么,地方立法实行怎样的审次制度呢?立法法中并无统一的规定。立法法第六十八条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说法,即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出处
《人大研究》
2010年第1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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