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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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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森贝克将实体法规范分成对立的两类:一类是产生权利的规范;一类是与产生权利规范相对的规范,它们或者妨碍权利的产生,或者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为主张权利的人,这方当事人通常为原告;另一方为否认权利的人,这方当事人为被告。对主张权利的人而言,产生权利的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实体法规范,因而其对产生权利的规范所规定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对否认权利的相对方而言,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实体法规范,因而其应当对这些规范所规定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划分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就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了。
作者 付丽娟
机构地区 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开封大学学报》 2009年第4期36-37,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德]莱奥·罗森贝克 仓田卓次译.证明责任论.判例时报日文全订版,1987,.
  • 2[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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