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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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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书作者赞同这样的观点,法理学应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作者 苏哲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26-26,共1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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