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法官的法律推理的心理分析表明,法律推理并非一个纯粹逻辑的过程,也并非一个恣意的过程。法官的非理性和理性、无意识和意识、个体性和社会性交互作用于法律推理。法律推理以法官的直觉为开端,渗透着法官的个性,同时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心理强制,借助法官的经验和智识而进行判断、推理,逐步获得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内心确信"。若获得法律推理的正当性就需要法官的自我超越,超越个人的非理性、无意识和个性,求诸理性,以意识支配法律推理。
出处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30-36,共7页
Journal of Liaoche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