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性——以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为范例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程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进程以及权利保障的力度。故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刑事被追诉人的称谓方面,改变了以往统称为"被告人"或"人犯"的做法,将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按诉讼阶段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称为"被告人"。这种改变体现了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本文正是以这一区分为背景,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体例,提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称谓应当具有科学性,这一命题包括两个内涵:一是被追诉人的称谓应显示出层次性、渐进性,二是称谓应与背后的各阶段权利实现对等。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九六年《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作了简单区分,但修改后的称谓并不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故依然欠缺科学性。为此,笔者从分析与解释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目前被追诉人的称谓进行了重新建构:通过设置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及规定确认被追诉人的专门程序,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应有的层次性、渐进性;通过将被追诉人的基础性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以及逐渐增补阶段性权利,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与权利的大致对等,保证称谓的"名副其实"。
作者 刘强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9年第3期90-104,共15页 Graduate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孙秀宁.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研究[J].人民检察,2003(12):22-24. 被引量:5
  • 2陈卫东,刘计划.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J].法商研究,2003,20(3):109-118. 被引量:33
  • 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李进国装备指挥技术学院 王道峰.刑事证明标准应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N]检察日报,2008(003).
  • 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根菊刘春蕾.确认犯罪嫌疑人之起始时界——破案[N]检察日报,2008(003).
  • 5[苏]蒂里切夫等 著,张仲麟等.苏维埃刑事诉讼[M]法律出版社,1984.
  • 6[法]勒内·达维德 著,漆竹生.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二级参考文献3

共引文献3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