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不仅在条文的体系、内容方面存在缺陷,更严重的是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互重叠、相互嫁接,导致了法律规定缺乏基本的确定性,司法调节标准不一。我们对这一缺陷的完善建议是:以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替代不安抗辩权;完善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科学规定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出处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121-123,共3页
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