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技进行实践的产物,每一个鉴定结论都包含鉴定人的主观认识活动,其科学的认识是产生正确鉴定结论的基础,而非科学的认识必然产生错误的鉴定结论。保障鉴定人认识活动的公正性,一方面必须完善管理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必须建立规范鉴定行为的法律制度和"证实"与"证伪"的法律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鉴定具有公正性,从而保障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5期109-112,共4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