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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制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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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这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史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从实践中看,仅以《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7条规范对其规制远远不够。如部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恶意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违反有关公司资本金规定的“两虚一抽逃”,将股东与公司财产人格混同,擅自处分侵占公司财产,非法利用公司商业秘密财务资料谋利,借助特殊公司结构逃避债务和税收,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逃避侵权责任等等。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到社会信用体系和公平竞争秩序。
作者 杨卫国 谢彦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9年第24期76-7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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