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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企业赢利为前提——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持续发展的惟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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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生产品“致癌”使婴儿洗浴系列产品跌破20元;感冒药白加黑、康泰克“危及”生命而无人问津;三鹿乳业因“三聚氰胺事件”破产。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企业大佬们到底怎么了?!早在50多年前,德鲁克就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1997年,“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一项国际标准;2006年,在中国新的《公司法》里也增加了这一项。同样,这又印证了德鲁克的观点:企业是社会的一个器官,企业逃不脱有关社会责任的决策。如果企业不尽社会责任,政府一定会强制企业去履行这个责任。
作者 那国毅
出处 《数字商业时代》 2009年第24期91-9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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