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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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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纪某。 被告周某。 第三人上海晟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晟鼎公司)。 第三人李某、夏某。 2008年3月26日.原告为乙方(受让方),被告为甲方(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乙方认可甲方持有晟鼎公司15%的股权价值为190万元,
作者 徐立 邵宁宁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3期101-10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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