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水平运动员产权的形成比较复杂,以我国竞技体育的历史发展为主线,对运动员的产权性质通过3个不同阶段进行分析,指出商业活动、训练比赛、利益分配等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人力资本中的选择性原理、补偿性原理、个人能力的异质性与可塑性原理,提出运动员培养与收益率模型。同时,考虑到高水平运动员背后的无形资产、天赋与能力以及项目特征的难测性,进一步提出加强运动员产权立法工作和启用集体谈判制度来平衡各方利益。动员的来源:"必须坚持优秀运动员训练和青少年业余训练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从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来发现和选拔人才。"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就形成了层层衔接的业余训练网,实际上由政府包揽了体育事业各个方面的工作。计划经济时代的举国体制主体是政府,高水平运动员参与的国内、外重大赛事的各项决策都属于政府行为,支撑我国高水平运动员训练比赛的各项物质基础同样也来源于政府财政。由于当时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的发展正处于新中国起步阶段,运动员的思想也仅限于努力训练为国争光,对自身产权的概念没有很多认识,同时,运动员的训练、比赛、日常生活由国家完全负责,因此,运动员的各种活动和因比赛获得的利益等都由国家行使绝对支配权利。1.21978—1997年随着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其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竞技体育,其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树立民族自信心,振奋民族精神和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等方面。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竞技体育的社会功能逐渐发生了变化,不仅表现在对精神文化层面的促进,而且还表现为对市场的参与。职业体育赛事的兴起,影响了运动员对自身价值认识的变化,尤其是高水平运动员,需要更加合理的产权界定,获得市场经济下的合理权益。1986年,原国家体委公布的《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落实奥运战略,必须解决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改变过分集中省以上体委办优秀运动队的状况,把训练的路子拓宽,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厂矿、企业、高校设立高水平运动队[5]。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由国家政府统筹统管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逐渐权利下放,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中国体育不同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直接办竞技体育的模式,是符合当时国情的变革。单一的培养模式逐渐被打破,各种训练组织形式相继产生。然而,在这个阶段,高水平运动员产权问题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高水平运动员来源主体仍是来自传统的三级训练网模式;2.政府对竞技体育的主导性、宏观性、决策性的管理职能并未改变;3.高校吸纳的运动员多为退役运动员;4.俱乐部等尚属尝试性改革阶段。在此阶段,少数俱乐部和高校中的优秀运动员的培养接受了厂矿企业、俱乐部、教育部门的投资,产权形式有所分散。不同利益集团需要从运动员培养上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随着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运动员开始逐渐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权利。运动员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三者的垂直利益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裂变。但是,从管理视角分析,20世纪年代初明确规定:各系统各行业建立的联合会或体育协会,各级体委对各部门和团体的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发挥单项运动协会和行业体协的作用,但又做了"不宜自成体系,建立上下级垂直关系"的限制,"各行业体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而主管部门基本全是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机制主要靠行政推动,市场机制和其他手段不完善,这些典型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运动员有形的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获得均是在国家直接或间接培养下确立的,国家对运动员产权行使主要支配权。1.31998年至今1998年初,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被正式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最高体育管理机构由一个存在46年的国务院下属部委,变成了事业单位,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通过系列改革而出现的高水平竞技体育队伍的多元化发展现象,概括为国家体育总局——总局所属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运动单项协会和体育实体——各业余和职业体育俱乐部等相互关联的管理层次。然而,改革只是把竞技体育简单地分解到各个部门,并没有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要求,彻底打破部门所有制的限制,其管理实权仍掌握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手中[5]。换言之,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并没有真正面向社会,走进市场中,竞技体育的运行模式依然受制于浓厚的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体制。事实上,目前体育项目的发展水平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实施都受到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商业与体育的联系越加紧密,国内运动员的商业性活动除广告外,还包括出席商业仪式(剪彩、发布会等)、参加商业比赛、出席商业性娱乐节目、加盟影视歌娱乐界等诸多内容,体育有关部门对这些并没用做出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各方利益冲突。然而,我国的高水平运动人才的管理仍然完全由中央和地方的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放军优秀运动员隶属于部队编制,纳入军队管理范畴;行业体协优秀运动员和高校高水平运动员虽然不完全受各级行政部门管制,但是也都有各自的行政部门。需要指出的是,国内高校运动员基本上没有参加各类重要国际国内赛事资格,必须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此外,职业体育俱乐部也由于我国竞技体育体育协会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而处于游离状态,存在许多事实上的行政痕迹[5]。在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下,运动员虽然逐步进入市场经济当中,呈现出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主要由国家投资、个人投资、家庭投资、企业和俱乐部等混合形式[9]。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市场经济与社会的转型必然会引发多种利益格局现象的出现,国家旧的利益主体应当适度考虑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团体变化中的各自利益的需求。因此,如何根据竞技体育举国体制运行的时代背景,在凸显和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和兼顾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地方利益显得十分突出。2社会发展过程中运动员产权的分配问题在强烈的市场经济体制冲击下,优秀运动员的价值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
The formation of elite athlete's property rights is more complicated. Taking our national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as clu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ature of the athlete's property rights in three different stages,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com- mercial activities, training competition,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and so on. Based on the above discussion, using of the choice principle and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in the human capital, 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 abilities and plastic, we put forward the athletes training and yielding model, make clear on elite athlete's intangible assets, talent and ability, and the unpredictabl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ject and further strengthen the work of property rights legislation and the start of the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出处
《中国体育科技》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58-64,共7页
China Spo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关键词
优秀运动员
产权
形成
影响
分配
中国
elite athlete
property right
formation
impact
allocatio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