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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制度是利益博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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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观念中,"父债子偿"、"父债子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通常将继承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时至今日,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则"父债子可不还"、"父债子亦不能讨",而当采用限定继承时,"父债子可讨"、"父债子却不必还",这时继承已被当作一种权利来看待。从义务到权利的过渡,不仅是身份继承向财产继承的转变,更是继承观念在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利益权衡的重大变革。
作者 李平 李娜
出处 《全国商情》 2009年第24期126-1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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