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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对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11月1日,国家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上述国际及地区的进口己二酸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限期为5年。
出处 《当代石油石化》 CAS 2009年第12期47-48,共2页 Petroleum & Petrochemical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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