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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民事示范诉讼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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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示范诉讼是一种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兼具示范功能、试验功能和指示功能。在域外,示范诉讼有契约型示范诉讼、职权型示范诉讼和混合型示范诉讼三种类型。我国有必要引进示范诉讼制度,在程序设置上重点参考契约型示范诉讼,并尽量避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足。
作者 胡军辉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6-110,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Youth College for Political Sciences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民事既判力扩张问题研究”(09C97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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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6

  • 1江伟,贾长存.论集团诉讼(下)[J].中国法学,1989(1):103-113. 被引量:9
  • 2Harald Koch: Non-Class Group Litigation under EU and Germ,in Duke J Comp & Ind: 11. p. 356.
  • 3沈冠伶.《从德国(投资人示范诉讼)之新制再论(追加选定当事人)制度--扩散型损害纷争当事人之权利救济途径》,《迈入二十一世纪之民事法学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第167页.
  • 4姜炳俊.《德国投资人示范诉讼新制》,《迈入二十一世纪之民事法学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第159页.
  • 5《元照英美法律词典》第750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6沈冠伶.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台大法学论丛,2004,(6):95-95.

共引文献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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