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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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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了的修改,关于这一主体要件的认定比较模糊,应进一步进行界定;本罪的危害行为没有被规定出来,应对其具体表现形式进行界定;本罪关于法定刑刑种结构和强度的设置不合理,应在本罪刑种中增设罚金刑,并对法定刑的幅度进行调整。
作者 胥宁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经济》 2010年第1期13-14,共2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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