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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明星代言问题——解析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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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对于明星代言问题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原则上明星应当责任无过错责任,但有具体的免责事由,明星承担责任的范围原则上以全部财产承担,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从代言活动中所获得报酬的数额,明星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企业追偿。
作者 朱涵 孙可为
出处 《知识经济》 2010年第1期32-32,共1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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