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并非所有“失职”行为都可解除劳动合同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2008年10月,我到某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5月20日,由于疏忽,我在收款时收了两张一百元面值的假币。当日,超市便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出处 《中国劳动保障》 2010年第1期48-48,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