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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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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劳动保障》 2010年第1期59-6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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