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法律逻辑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一些逻辑学家基于逻辑的应用,开始对法律逻辑予以研究,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应用形式逻辑的原理、原则来解说司法实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些法学家在法学研究由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开始关注法律逻辑,主要是对形式法律逻辑,尤其是司法三段论的批判与反思,强调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方面。但是,由于理解过于宽泛,法律逻辑同一般方法论、修辞学等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对于人们一般所理解的研究思维形式结构的逻辑被消解了。本世纪以来,法律逻辑走向多元,非形式逻辑成为研究重点。总的来说,我国法律逻辑研究依然处于较落后状态,诸多争论本质上是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之上的。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68-70,120,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山东省社科项目"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研究"(07DFXZ05)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