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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四公开”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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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联系渠道公开。在原有设立专人接待、及时答复当事人有关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公开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将执行部门所有法官的手机号码备份于审管办(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便于在承办法官外出执行时,当事人能够尽快联系到承办人,咨询或者反映案件情况。
出处 《法庭内外》 2010年第1期56-56,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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