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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检验合格 为何也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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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 我所销售的热水器,虽无随货合格证,但由有关部门出具了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料,我销售给李某的热水器却莫名其妙地爆炸了,造成李某重伤。近日,法院判决我赔偿其所有损失。因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我的商品并非不合格。这是为什么?
出处 《法庭内外》 2010年第1期58-58,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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