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间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新税法对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取消了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固定资产金额的限制.与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这为企业利用固定资产的特征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可以根据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者降低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制定符合本企业最大利益的固定资产目录。
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2010年第1期125-127,共3页
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