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1988年10月,杨某到某公司工作,在此期间,杨某一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合同到期后,杨某与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9日止。2008年2月25日,杨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单位未予答复。杨某多次要求,某公司置之不理。2008年2月29日合同到期后,杨某仍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该单位也按时向其发放工资、福利等。2008年9月1日,某公司以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作出《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解除其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