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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加强劳动法规学习,提高维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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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郑某于2007年11月开始在南宁市某百货公司某某服饰专柜从事商品销售工作,某百货公司一直未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郑某的工资一直由某某公司发放。2008年3月8日晚,郑某因为身体不适,就没有服从某某公司经销商崔某的安排到服饰专柜上班,崔某立即电话通知郑某从次日起就不要再来上班,于是郑某就再也没有到公司上班。郑某提出要求某百货公司进行赔偿,但是某百货公司明确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郑某的要求。
作者 骆树春
出处 《人事天地》 2009年第20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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