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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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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08年5月27日到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板排板工作。工作期间,某木材加工厂没有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11月21日,某木材加工厂以排放的木板数量不对为由,按每张木板200元对黄某进行处罚,后在黄某已把木板找回的情况下,仍按每张木板100元对其进行处罚,并于2008年11月23日将黄某辞退。某木材加工厂不承认黄某是厂里请来的工人,并称没有直接聘用黄某,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 厉岸亭
出处 《人事天地》 2009年第30期9-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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