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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业税与土地权属转移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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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一九八O年,运城市盐湖区东城办事处(当时的东城公社,以下简称东城办)开办铸造厂,企业先后以运城铸造厂、运城曲轴厂与东城办东阜居委会第六居民组(当时的东城公社东阜大队第六生产队,以下简称东阜六组)签订协议,共占用东阜六组土地16.83亩,付给东阜六组土地赔产款每年8078.4元(按三年计)、地价款一次性付清30294.00元;
作者 白新亚
出处 《国土资源》 2009年第12期49-50,共2页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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