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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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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户口上登记有被告祖母、母亲、被告和两个弟弟。2003年被告祖母去世,被告的三个叔叔认为他们有继承祖母承包土地的权利。遂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被告祖母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三原告均有工作,城镇户口,且在承包前户口都不在村里)。
机构地区 讷河市人民法院
出处 《新农村(黑龙江)》 2009年第12期38-38,共1页 New Countrys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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