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和解具有保护受害人利益、保护犯罪人利益和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功能,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刑事和解得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中西方刑事和解的模式虽然不同,但恢复性司法是它们的共同理念。刑事和解不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而是和刑法基本原则相契合。从长远来看,刑事和解的基本理念应该在刑事法中得到体现,并且应该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非诉讼案件的程序。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19-122,共4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0911MS87)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