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可选路径有以下三条: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向特定投资人发行信托计划;依据《公司法》成立公司制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实行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具有税负压力小、投资回报高、有效约束市场风险等信托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所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两种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因而必将成为未来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最理想的法律形式。我国应该从确认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开户资格、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严格规范私募基金销售方式等措施入手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积极的扶持。
出处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9年第12期13-15,共3页
Coastal Enterprises and Science &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