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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类电视节目中名誉权与社会效益的平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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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本案是访谈类电视节目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名誉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其中名誉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社会评价.不包括本人的名誉感,对行为人的过错判断应以一般理性人的客观标准为宜。作为宪法权力的表达自由既包括对政治性内容的表达,也包括对非政治性内容的表达。现代社会中人们有表达的意愿,也有听取他人表达的意愿。对于电视访谈类节目涉及他人私人信息公开的,不宜轻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或隐私权。当名誉权(或隐私权)与表达权发生冲突时,应妥善配置各种权利之间的界限,实现个人权利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作者 孙斌 玄玉宝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4期39-44,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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