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点提示】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4期88-9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